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类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审批红线图和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凭证(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宗地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审批红线图等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 →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实地查看表、宗地图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的)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5.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变更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互换、赠与的)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买卖合同;互换合同或赠与合同;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者出让合同及审批红线图,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出让价款及完税凭证(原件);
6.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提交县自然资源局转让审批意见;
7.宗地图(原件);
8.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原未进行权籍调查或权籍成果资料不全也需申请):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变更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房)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核实意见书(自然资源局建房办)及附件(原件);
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权利人承诺、乡(镇)核实意见);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测绘报告、宗地图、房屋分户图及实地查看资料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7.出让取得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契税缴纳凭证(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及房屋竣工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 →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实地查看表、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建房)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核实意见书及附件(原件);
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测绘报告、宗地图、房屋分户图及实地查看资料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7.出让取得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契税缴纳凭证(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及房屋竣工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 →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实地查看表、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核实意见书及附件(原件);
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①不动产权籍调查表;②期现数据对接表;③测绘报告书、户室面积对照表、界址点坐标;④宗地图、房屋分户图;⑤现场查看表等);
7.建筑区划内区分所有权的材料(包含:①不动产登记基本信息申报表;②物业用房确认单;③社区用房确认单)(原件).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原件);
9.未售部分房屋及自留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及房屋竣工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 →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实地查看表、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的)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测绘报告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不动产权籍成果(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变更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 →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实地查看表、宗地图、房屋分户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首次转移)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购房合同;属保障性住房的提交资格审核确认单(原件);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不征税证明,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没有进行预告登记的提交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原件);
7. 宗地图、房屋分户图(原件)。
(二)办理程序
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二手房买卖)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买卖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政策性住房符合上市资料(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者补办出让手续,并提交出让价款及税费凭证等(原件);
7.契税缴纳凭证或者优惠及免税证明、销售不动产或增值凭证;属优惠或免税费的提交双方家庭生活用房的证明(户口所在地出具);属拆迁户的提交《拆迁补偿协议》;销售自建房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审核材料;(原件)
8.宗地图、房屋分户图(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原未进行权籍调查或权籍成果资料不全也需申请):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变更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分户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遗赠)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经公证的继承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5.未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参照《张家界市不动产继承办法》(试行)办理;
6.依法纳税的需提交纳税凭证(法定继承人以外继承人需纳税);
7.宗地图、房屋分户图(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原未进行权籍调查或权籍成果资料不全也需申请):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变更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实地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分户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赠与合同、赠与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赠与)转移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者补办出让手续,并提交出让价款及税费凭证等(原件);
6.政策性住房提交符合上市资料(原件);
7.契税缴纳凭证或税费优惠证明材料(原件);
8.宗地图、房屋分户图(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原未进行权籍调查或权籍成果资料不全也需申请):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变更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实地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分户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内部转移、共有人增减)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夫妻间加名的,提供结婚证和申请加名的报告;
5.婚内赠与,提供结婚证和不动产份额转让协议;
6.离婚转移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7.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8.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9.依法纳税的提交契税缴纳凭证、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票、优惠或免税证明(原件);
10.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增减)转移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者补办出让手续,并提交出让价款及税费凭证等(原件);
11. 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 。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原未进行权籍调查或权籍成果资料不全也需申请):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变更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实地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分户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公开拍卖)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委托书,转让方不能配合办理,法院需送达裁定书或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原件);
5.股份制企业资产拍卖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证明或董事会决议证明文件(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者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完税凭证(原件);
7.依法纳税的提交契税缴纳凭证、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票、优惠或免税证明(原件);
8.宗地图、房屋分户图(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原未进行权籍调查或权籍成果资料不全也需申请):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变更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实地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分户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和现场查看资料(原件);
5.权利人放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
6.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原件);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8. 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收回的,需公告作废资料。
(二)办理程序
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材料→遗失、灭失声明(未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要)→实地查看(不动产权灭失的需要)→受理→核定→登薄注销→公告作废(未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公告期不计办理时限)。
十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审批单等;(2)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核实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附件(原件);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权利人承诺、乡【镇】核实意见);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测绘报告、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及现场查看资料(原件);
7.公示无异议资料。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及房屋竣工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 →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实地查看表、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公示(15个工作日)→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公示期不计办理时限)。
十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遗赠)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5.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参照《张家界市不动产继承办法》(试行)办理;
6.宗地图、房屋分户图(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原未进行权籍调查或权籍成果资料不全也需申请):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及转移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 →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实地查看表、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十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及现场查看资料(原件);
5.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
6.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原件);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8. 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收回的经公告作废资料。
(二)办理程序
持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材料→遗失、灭失声明(未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要)→实地查看(不动产权灭失的需要)→受理→核定→登薄注销→公告作废(未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公告期不计办理时限)。
十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审批单等;(2)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验收核实意见书及附件(原件);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测绘报告、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及现场查看资料(原件);.
7.公示无异议资料。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权籍调查: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及房屋竣工资料→申请权籍调查(权籍股)→权籍调查、测绘(测绘队) →权籍成果审核(确权登记股)→出具权籍成果:权籍调查表、实地查看表、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
2、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公示(15个工作日)→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公示期不计办理时限)。
十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及现场查看资料(原件);
5.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
6.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原件);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8.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经公告作废资料。
(二)办理程序
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材料→遗失、灭失声明(未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要)→实地查看(不动产权灭失的需要)→受理→核定→登薄注销→公告作废(未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公告期不计办理时限)。
二十、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纯土地使用权抵押)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7.宗地一年以上未开工开建的,需提供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出具审查意见(原件);
8.属共有的不动产抵押: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二十一、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房地合一)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7、抵押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代表)会决议(原件).
8.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的:提交房屋是否销售备案材料;
9.未成年人不动产抵押:应提供该抵押登记是用于未成年人的承诺书(原件)。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二十二、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房屋预测报告、楼盘表和现场查看资料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以及小区平面布置图(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
8.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原件):抵押人需出具抵押房地产未出售的证明和承诺;抵押权人需出示同意销售,同意按销售进度同步解除所售房产抵押关系的书面意见;开发商还需提交与社区签到的社区用房协议;未办预售证的,需提交物业用房确认单;
9.抵押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代表)会决议(原件)。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二十三、抵押权登记不动产权转移、抵押登记合并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5.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6.宗地图、房屋分户图(非必要件);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及审批红线图等,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政策性住房符合上市资料(原件);
9.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10.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二十四、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借款还清的证明或其他抵押权消灭的证明;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或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5.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薄→注销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二十五、预告登记的设立(预购商品房)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属调控商品房的提交符合调控政策所需资料(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二十六、预告登记的设立(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二十七、预告登记的设立(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合并)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三方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属调控商品房的提交符合调控政策所需资料(原件);
5.不动产权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6.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二十八、预告登记的注销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二十九、查封登记(查封及预查封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等及联系方式。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受理→登薄归档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二、查封登记(注销查封及预查封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等及联系方式。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薄归档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三十、其他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原权利证书的《地籍档案》、《房权证档案》或土地来源资料、《房权证档案》(档案部门出具);
4.遗失的提供当地媒体或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刊登权利证书灭失、遗失声明(刊登不少于15个工作日);
5.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三十一、其他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换发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3.原权利证书的《地籍档案》、《房权证档案》或土地来源资料、《房权证档案》(档案部门出具);
4.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证书、证明;
5.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三十二、其他登记——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补发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原权利证明的档案资料(档案部门出具);
4.遗失的提供当地媒体或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刊登权利证书灭失、遗失声明(刊登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三十三、其他登记——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换发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原权利证明的档案资料(档案部门出具);
4.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证书、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三十四、其他登记—土地转移、换证合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等;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属委托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原件);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来源资料(包括土地分割方案、经分户备案资料等)、房屋所有权证。
4.属房屋所有权经多次转移而土地使用权未转移的,需公告无异议的资料;
5.属划拨土地使用权上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继承、离婚、婚内转移除外),还应提交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完税凭证;
6.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不动产权籍成果(原件)。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责编:高丽文
来源:中国桑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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